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1号(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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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475173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1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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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汽车配件生产项目于2015年7月开始投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但你公司该项目的生产设施注塑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就投入生产。该行为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查)方位图》、2021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生产情况说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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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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