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12号(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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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廷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9845159E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区1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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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经对上述外排生产废水、生活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0mg/L,氨氮浓度为1.24mg/L,悬浮物浓度为12mg/L;生活废水中总磷浓度为1.3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3mg/L,氨氮浓度为10.3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任职文件》《身份证》《视听资料》《重庆市江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废水采样原始记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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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