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06号(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06号
?
被责令改正单位: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富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150R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46号?
?
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物暂存间内堆存有沾染废弃油漆的漆桶,废弃油漆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99-12),沾染废弃油漆的漆桶也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但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上述危险废物及其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被调查人员任职说明、油漆使用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