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93号(重庆市武隆区骏达石材有限责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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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武隆区骏达石材有限责公司
云飞釆石场?
法定代表人:毛晓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51734282B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芋荷村白笋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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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武隆区骏达石材有限责公司云飞釆石场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武隆区骏达石材有限责公司云飞釆石场原料卸料口旁边一破筛废料出口处有废料露天堆放,厂区内有部分破碎石料露天堆放,均未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构成矿产开采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武)环准〔2016〕016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武)环验〔2018〕007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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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