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89号(重庆长寿区宝源汽车修理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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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长寿区宝源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邓成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94071F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骑鞍大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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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长寿区宝源汽车修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长寿区宝源汽车修理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标识标牌、无防渗措施,部分废机油桶露天堆放,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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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