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85号(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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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永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220249X4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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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我队会同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中隔油池、调节池、斜管沉淀池配套的水泵电源线已断,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使用,工件喷淋产生的废水流入雨水沟进入外环境,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围墙外雨水沟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8.4倍。你单位未按照《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污染源排放情况达标评估报告》的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1﹞第7021号)、《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污染源排放情况达标评估报告》《重庆市排污权核定申请表》《环保违规项目现状环境影响备案回执》(渝(渡)环补备﹝2016﹞102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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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