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83号(重庆市酉彩塑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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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酉彩塑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守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77989773B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小坝全民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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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酉彩塑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600吨塑料彩印软包装加工项目于2010年11月开始建设,2011年7月建成后投产,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废气治理设施,且至今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时印刷车间正在进行印刷作业,未经治理的印刷废气经排风扇和门窗直接进入外环境。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酉)环准【2019】053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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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