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81号(重庆雪里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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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雪里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后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22023100K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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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我队会同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废水经生化池处理后经生化池排口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大渡口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生化池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104622023100K001U)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4倍、5.19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1﹞第7020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104622023100K001U)、《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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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