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80号(重庆海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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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海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39726084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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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我队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的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气处理漆渣、废水回用系统污泥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巴)环准﹝2012﹞44号)、《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协议编号:2020056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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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