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76号(万先桃)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76号
?
被责令改正个人:万先桃
公民身份证号:500236********7319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长岭村*组*号
?
我队于2021年6月9日对你经营的汽车钣金、喷漆作业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汽车钣金、喷漆作业场所的喷漆房未密闭,也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废气经喷漆房后方孔洞直接排放,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合租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