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71号(云阳县鑫盛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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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云阳县鑫盛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LUX50M
地址: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1028号2幢1单元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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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三坝溪综合砂石码头1号、2号泊位建设项目场地内建有一个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期间正在搅拌混凝土,建有喷淋设施,但未正常开启,构成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情况说明、砂石码头建设专题纪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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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