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69号(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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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7894981C
地址:云阳县黄石镇老屋村1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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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露天贮存砂石物料,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阳)环准〔2014〕005号)、《云阳县环境保护局“四清四治”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及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人事任命书》(源亿企〔2020〕002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存的砂石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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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