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65号(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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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洪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935461769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02-1/01(沿长江河流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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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造船项目在未建成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2月投入船舶修造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企业关停搬迁协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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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