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56号(廖剑)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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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个人:廖剑
公民身份证号:510218********1971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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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23日对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9103标项目小龙坎站2号附属工地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当天开挖转运渣土大约15立方米,但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构成未对开挖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该项目协调经理,主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工作,应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影视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施工管理与经济责任协议书、环评批复、提前介入材料、职务任免文件、员工工作调动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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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