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51号(重庆巨科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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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公司:重庆巨科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昶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1972895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东区C10-02/02,C9-01/01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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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经原市环保局2013年10月29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3﹞110号)批准的《重庆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日处理2万吨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废水项目(一期工程5000吨/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污水处理工艺包括MBR膜生物处理工艺。我队2021年4月21日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总排口有水排放,但MBR膜生物处理工艺(膜生物反应器)已于2020年5月被你单位擅自拆除,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2021】第SZD9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3﹞110号)、《重庆潼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潼南工业园区(东区)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废水项目规划环评实施公司名称的复函》、《重庆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日处理2万吨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废水项目(一期工程5000吨/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节选)》、《重庆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日处理2万吨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废水项目(一期工程5000吨/日)核发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专家组意见》,重庆巨科环保有限公司与河北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12558)、《采购明细查询》、《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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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