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49号(云阳县京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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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云阳县京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0747503H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老屋村1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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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经营的生猪养殖项目(存栏量196头)未对养殖废水进行有效收集、贮存、处理,部分废水直排外环境,经云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监测,其化学需氧量为655mg/L、总磷为19.4mg/L、氨氮为599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关于项目环保手续的函、猪场租赁协议、情况说明、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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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