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41号(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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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银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99228991A
地址:忠县忠州镇灯树社区居委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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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但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造或改建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未作危险废物情况记录。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忠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万页岩标砖项目环保备案的函》、影视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标准规定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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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