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35号(重庆市彭水县宏绿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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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彭水县宏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坤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423MA5UP3RW16
地址:彭水工业园区七区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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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1年6月7日、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未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彭)环准【2018】1号)文件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19年8月建成投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产生。???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彭)环准【2018】1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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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