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33号(重庆市捷夫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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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捷夫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润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PWQJ1Y
地址:两江新区华平智造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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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捷夫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属于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于2018年建成投产,但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该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营业执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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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