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32号(重庆市武隆区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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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武隆区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71775568N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黎明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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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武隆区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武隆区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91500232771775568N001U)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年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91500232771775568N001U)、《营业执照》、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未提交执行报告截屏、《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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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