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30号(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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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江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734187623
地址:重庆市忠县乌杨镇朱河社区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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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露天装卸砂石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忠)环准〔2011〕14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忠)环验〔2011〕17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装卸砂石等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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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