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25号(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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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7894981C
地址:云阳县黄石镇老屋村1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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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环准〔2014〕005号)、《云阳县环境保护局“四清四治”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被调查人员任职说明》、《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及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3〕66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严禁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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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