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23号(重庆环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23号
?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环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小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1BT2B00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港桥路399号1幢(港桥工业园内)?
?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环保纸塑产品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2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授权委托书》《投资证明》《厂房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