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7号(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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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1522N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梓桐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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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7.5万吨/年硫酸法钛白粉技改环保搬迁项目2020年一般工业固废钛石膏年排放量为51.2万吨,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42万吨/年排放量。同时发现该项目排污许可证规定一般工业固废钛石膏年委托利用量为2万吨,但你公司2020年钛石膏年委托利用量为25.7万吨,上述行为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0份;攀钢集团重庆钛业2020年、2021年钛石膏销售台账;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报表;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攀钢集团重庆钛业7.5万吨/年硫酸法钛白粉技改环保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视听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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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