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3号(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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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KM4AXQ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葫芦村石朝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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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规定,对田间三个养殖污水储存池内壁和底面做防渗处理,构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成本审核报告》、《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平面示意图》、《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视听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规模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养殖规模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沼液储存池。???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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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