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33号(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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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钦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87GAXT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工业园区8号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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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门外危险废物暂存点未设置标志标牌,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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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