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32号(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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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正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5052E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安溪村办事处安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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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新隧道窑、旧隧道窑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氟化物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的10.1倍、68.3倍。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视听资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0]第WZD14号)、《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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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