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28号(巫山县致远汽车电器设备修理店)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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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巫山县致远汽车电器设备修理店?
经营者:黄功会(公民身份证号:500237********5328,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XHEJWXJ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滨江路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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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会同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有喷漆工艺,喷漆工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验收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投入使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汽车维修场所有喷漆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并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到期后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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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