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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22号(重庆新玉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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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新玉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中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628855885

地址:铜梁区土桥镇新房村新田村4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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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新玉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生产时产生的废渣堆放于公司围墙外荒地上,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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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