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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59号(南岸区日日强餐馆)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5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南岸区日日强餐馆

经营者肖强

公民身份证号:510215********3318        

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68号3栋1单元1-1号

 

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后,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南坪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9日对南岸区日日强餐馆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南岸区日日强餐馆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9月26日监测结果显示,该餐馆排放的臭气浓度经测试最高值为174,规定排放标准标(根据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现有餐饮单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120。)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弓虽昌焖烧鸡南岸区日日强餐馆室外烟道示意图、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南岸区日日强餐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臭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