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60号(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6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39409505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
我队于2019年0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修建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临时贮存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构成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营业执照、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