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55号(重庆市江津排水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5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江津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君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3097193D
地址:江津区油溪镇塘湾村土井湾
我队于2019年08月2日和8月5日对你公司所属油溪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油溪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厂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浓度为400000个/L,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限值39倍,构成未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生产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