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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54号(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5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安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99561297F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溪口乡龙村 

 

2019年07月18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秀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未达到“三防”要求,尾矿库渗滤液渗漏至地下。监测人员对公司吸水井内收集的地下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吸水井内收集的地下水锰浓度为14.8mg/L、氨氮浓度为3.66m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类排放浓度的8.87倍和1.44倍,涉嫌构成贮存固体废物“三防”措施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