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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51号(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5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文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90236350010911AZ101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将军路380号 

 

我队于2019年0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一台牙科X射线机(MSD-I)原许可的位置是门诊大楼负一楼影像科,但在2018年上半年擅自改建到门诊大楼二楼,未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责令补办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