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50号(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5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冶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23561491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村堰塘湾
我队于2019年0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DSA)。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销售合同,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