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47号(重庆华世工贸公司歌乐山加油站)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4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华世工贸公司歌乐山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张秋祥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005453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正街174号
我队于2019年0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加油站开展车用汽油销售业务时,3号枪和4号枪油气回收装置工作不正常,气液比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