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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45号(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宾路加油站)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4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宾路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王思言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30200R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16号 

 

我队于2019年0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加油站开展车用汽油销售业务时,油气回收装置工作不正常,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