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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42号(重庆君利丰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4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君利丰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RBE46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东路15号

 

我队于2019年7月16日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未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废矿物油(危险废物代码HW08)等危险废物直接堆放在公司打包车间,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营业执照、残液盘存表、物料平衡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依法规范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