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田金穗锰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37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3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宝田金穗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育权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86237319J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榕溪镇罗家村麻地河组
2019年3月26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秀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曝气设施不正常运行、加药箱无药剂、隔油池内大量餐饮垃圾和油污未清掏等,副井矿井水处理设施也存在加药箱未及时增加药剂、曝气设施未使用、池内沉积的矿粉未及时清淘等情况,监测人员对你公司2号废水排放口及生活污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生活污水排放口的COD和总磷浓度为124mg/L、2.49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0.24倍和3.98倍,构成了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6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19﹞第WT009号),《重庆金田宝穗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县老田庄锰矿10万t/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