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34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3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英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164253XD
地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
2019年3月26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总队会同秀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车辆清洗水、生产场地冲洗水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经沉淀及砂石分离系统处理后回用,大量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外空地。你公司的以上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6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扩建年产60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ZX-CQ121007X),《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19﹞第WT010)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