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23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2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兵
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
2019年3月8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隆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到你公司承建的涪秀二线项目部新武隆隧道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有废水正由施工的泄水洞排入附近溪沟,进入乌江。经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取样监测,悬浮物浓度达112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159倍,构成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8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武环(监)字【2019】第J13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4﹞019号),《营业执照》《铁路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铁八局内部施工分包协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