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33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3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文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6757375Q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社区城南居委白岩组
2019年3月27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石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并送检,经石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6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浓度的0.13倍,已构成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7日《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19】第ZF03-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