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28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2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莲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99274952F
地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板溪镇三角村板溪板溪工业园区
我队会同酉阳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燃煤锅炉配套的脱硫除尘设施加药箱内无药剂,二级碱法工艺未加药,现场用PH试纸测试PH值为5以下,构成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13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服装出口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0.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