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22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2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英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164253XD
地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
我队于2019年03月26日会同秀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你公司两条混凝土生产线,其中一条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两条混凝土生产线搅拌机除尘设施的布袋穿孔,现场有粉尘溢出,平台沉积大量粉尘。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6日《现场影像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