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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鑫联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16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鑫联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龙章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JR2DXX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龙泉村一社

 

我队于2019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5.34吨废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并与其他废旧金属混堆于1号生产车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入库单、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租房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4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