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18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1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建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UHU164
地址: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六社工业园区南平组团
我队会同南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03月21日对你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正在建设的制砂车间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取得相应环保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令第44号)规定,制砂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涉嫌构成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1日《现场影像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80万m3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节选、《重庆市南川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南川)环准﹝2018﹞3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队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