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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发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8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奉节县发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国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8422110XQ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宝塔坪诗城东路320号

 

我队于2019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货运码头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环评批准书、营业执照、过磅纪录、竣工验收服务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