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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1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孟新福

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711698548X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重庆市万州区万丰路299号)

 

我队于2019年0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站在2018年12月24日对黄渝BJ9600、2018年12月25日对黄渝FN1373和蓝渝F27F02、2018年12月28日对黄渝FQ3776这四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过程中,没有将采样探头插入机动车排气管中,机动车检验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监控视频,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