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106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8〕10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思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68276265L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九阳路23号1-3号楼
2018年12月11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永丰精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升级改造,原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停用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影视资料》《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