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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庆澜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101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8〕10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庆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飞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9888307J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响滩子村古庙子村民小组

 

2018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庆澜建材有限公司利用软管将水泥发泡板生产线清洗废水排放至厂区化粪池,再通过罐车拉出厂外排入市政管网中,经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软管内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超标2.96倍。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8年12月6日